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