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宠物饲养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其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