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