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