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