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有关单位和组织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或者未达到环境卫生要求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爱卫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