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有关单位和组织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或者未达到环境卫生要求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爱卫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