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将监测和评价结果报送同级爱卫办,并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