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便溺、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二)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建筑渣土、污物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三)抛撒和焚烧冥纸;(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