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便溺、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建筑渣土、污物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抛撒和焚烧冥纸;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损坏公共卫生设施;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