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Chapter 3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Article 22Amended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医院、车站、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警语和标识。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