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