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