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爱卫会可以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负责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