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