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