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专项规划设置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清洗、维修场:

(一)居住区住宅楼内、机关事业单位内;

(二)公共场地、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区。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