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