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适当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场所的整洁、有序。经人民政府设置临时经营场所的区域,经营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四)其他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