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停放。禁止占用小区出入通道停放车辆影响城市市容。城市道路上运输砂土、石灰、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