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从事摆酒设宴、生产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二)擅自在道路路沿设置接坡;

(三)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停车位、地下室入口或者地锁、水泥墩等障碍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经营。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