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山体水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山脉、丘陵岗地等山体以及江河、湖泊、水库、水塘、干渠、水源涵养地、湿地等水体。(一)构建城乡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二)承载城乡居民共同历史文化记忆;(三)承担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等功能;(四)其他具有特殊生态、经济或者社会文化价值。具体保护对象,由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确定。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