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山体水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山脉、丘陵岗地等山体以及江河、湖泊、水库、水塘、干渠、水源涵养地、湿地等水体。
(一)构建城乡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
(二)承载城乡居民共同历史文化记忆;
(三)承担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等功能;
(四)其他具有特殊生态、经济或者社会文化价值。
具体保护对象,由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