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水源地、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内山体水体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