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地方搭建鸽舍。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拆除违法设施或者予以没收,并按照每只(头)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