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保障道路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域和规定的时限完成除雪任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