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通行和市民休息的影响,避免对环境的污染。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