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维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