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维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