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维护,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封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封闭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