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