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收集城市生活垃圾的容器、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禁止将建筑垃圾和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