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有效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