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