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