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指令、授意、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资料或者冒名填报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