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