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结案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在1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