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结案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在1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