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结案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在1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