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统计执法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