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统计执法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