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查处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有权依法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