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辖区责任人不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辖区责任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