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