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七章 服务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服务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工作机制,完善统计、评估制度,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