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及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