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重大创新改革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集体讨论决定。对创新改革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创新改革事项有较大决策风险的,应当事先向上级有关机关备案,备案材料作为容错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