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举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宾馆酒店、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投诉方式,接受旅游者的投诉、举报。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向旅游者反馈。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其他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