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旅游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并按照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等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