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安全第三十七条有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救援和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向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联动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