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乡村旅游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自然风光、历史文化、民俗风情以及乡村生产生活等自然、人文资源,开展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体验娱乐等特色旅游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