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安全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安全警示规定组织或者实施登山、涉水、穿越等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旅游景区应当在景区内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示旅游者注意防范风险。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旅游意外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应当承担实际产生的救援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