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安全警示规定组织或者实施登山、涉水、穿越等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

旅游景区应当在景区内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示旅游者注意防范风险。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旅游意外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应当承担实际产生的救援费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