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并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人员和设备安全。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