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安全第三十三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设备,对旅游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对可能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旅游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安全警示,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